第二十一条各处室要保证预算执行的计划性,确保达到市财政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资金实际支出率(实际支出/全年预算金额)考核指标。
每个预算年度,截至6月30日,资金实际支出率不低于50%;截至9月30日,资金实际支出率不低于75%;截至11月底,原则上各项资金应当基本支出完毕。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和监察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每笔资金的支出,没有达到预定目的的,相关处室要主动给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任专题会审定。未经汇报被审计、监察发现问题,经办处室要承担责任,纳入处室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资金拨付手续的最后时限为12月20日。
第二十四条各处室每年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估分析,每年1月31日前要向财务处提交上年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分析报告,财务处汇总后报委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发展专项资金在财务处的监管下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票预留印鉴由两人分别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部分项目的资金支出可通过建立共管帐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每月向主管主任和管委会主任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管委会每年度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财政局报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财发[2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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