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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cnitdc.com  2008-4-28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科园发〔2006〕15号
 

各处室、高促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的使用管理,对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科园财发[2004]5号)》进行了修改,并已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2006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中关村▲  专项  资金  办法  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0月12日印发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部分)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部分),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进行管理,财务处为具体的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零基预算。对本年度未执行完的预算,下年度不单独预留资金,根据总体任务进行重新核定;对于因分期拨付原因本年度未全部支付的项目,下年度按尚未拨付的资金额度列入预算,纳入下年度预算管理。
    (二)根据当年实际资金来源总量,量入为出,杜绝赤字。
    (三)按照园区建设不同阶段的特点,有所侧重。
    第四条 预算专项栏目的确定。各处室提出预算专项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必须包括具体的立项目标,并报经主任专题会审定。审定后的预算专项纳入预算。
    第五条 每年7月初,财务处发出预算编制通知,并提供预算专项栏目和《项目申报文本》。
    第六条 每年7月25日前,各处室根据预算专项栏目编制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内容包括:预算专项名称、明细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报缘由、用款时间、项目优先顺序、是否政府采购等,并附详细文字说明,签注处室负责人意见以及主管主任意见后报财务处。同时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财务处对各处室报送的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和总体平衡,编制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同意;经主管市长同意后的预算报送市财政局。财务处负责将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印发各处室。
    第九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每年9月由各处室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汇总,并提出整体调整建议,报请主任专题会审议。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主管市长同意,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发展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各项经费使用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按月份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报送用款计划。没有纳入用款计划的项目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每月10日前,各处室按照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向财务处提交经主管主任批准的下月用款计划,纳入用款计划的项目应当是经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用款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款单位、用款金额、专题会会议纪要文号等。
    第十二条 财务处审核、汇总各处室提交的月用款计划,并报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同意,于每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各预算专项要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要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出。
    第十四条 大额支出以及需要跨年度执行的项目支出,原则上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并在协议中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经办处室在拨付下一笔资金时要提交项目的阶段性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总结或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处室对每一项支出应当确定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和经办处室负责人应当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资金在支出时,必须保证拨款依据的完整性。拨款依据包括主任专题会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管理办法及相关批示等。具体的各项资金支出的拨款依据由主任专题会确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项目,除下款所列的项目外,在确定实际支出金额和时间时,需经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符合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而且在各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支出程序和支出额度计算标准的项目,支出时不再经主任专题会审议,以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需要主任专题会审定,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主任专题会审定程序的项目,由经办处室主管主任和管委会主任同时批准后,预支资金,事后向主任专题会报告,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实际支出超出主任专题会审定的支出金额时,财务处停止拨付资金,由经办处室商财务处后提交书面申请,由经办处室主管主任批准后提交主任专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在拨付资金时需办理具体的拨款手续,每次列支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经办人(责任人)、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经办处室主管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办理支付手续;每次列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管委会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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