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精神而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所属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适用本办法。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2336号)。
2、专项资金的来源。
市政府自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内,继续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予以安排。
3、专项资金的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扩大对外交流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具体内容:(1)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企业发展平台、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重大科技成果攻关以及高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和保护,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2)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促进平台,鼓励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的发展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投融资环境。(3)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创新型人才开发、引进体系建设,中介与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国际化促进体系建设,宣传和创新文化体系建设,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等。(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通过贷款贴息和设立贷款保证金等方式保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的运转。(5)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部分园区,在加强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及园区(产业基地)的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投入,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
4、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五个资金管理主体要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昌平、丰台、海淀园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汇总编制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五个管理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
5、申报项目具备的条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各资金管理主体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出方向。(3)符合园区发展规划。(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6、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以及园区发展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园区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7、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和执行程序。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园区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园区批复预算。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各资金管理主体不得自行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8、专项资金的拨付与核算。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每个资金管理主体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9、如何对专项资金进行考核与评价?
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要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用资金使用率考核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率=实际资金使用额/计划资金使用额。该指标不应低于85%。
10、如何对专项资金如何进行监督与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主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各资金管理主体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11、对违反《办法》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的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办法》的解释主体。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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