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策信息  宏观信息  技术进展  仪器装备  再生技术  供求信息  统计数据  标 准  专 利  企 业
要 闻  会议信息  最新资料  行业报告  科研院所  科普之窗  相关下载  政府链接  期 刊  高 校  论 坛
CNITDC首页 > 政策信息 > 教育部
进入CNITDC英文网首页

正文字号 : 【    】     【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www.cnitdc.com  2006-7-14    中国教育报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新闻共有3页   1    2    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电话:010-63971529 传真:010-63979551
主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支持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部 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协会
京ICP050010号
Copyright © 1999-2005 版权所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技术支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