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策信息  宏观信息  技术进展  仪器装备  再生技术  供求信息  统计数据  标 准  专 利  企 业
要 闻  会议信息  最新资料  行业报告  科研院所  科普之窗  相关下载  政府链接  期 刊  高 校  论 坛
CNITDC首页 > 政策信息 > 其它
进入CNITDC英文网首页

正文字号 : 【    】     【 关闭窗口
国务院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www.cnitdc.com  2008-3-1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新闻共有3页   1    2    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电话:010-63971529 传真:010-63979551
主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支持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部 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加工协会
京ICP050010号
Copyright © 1999-2005 版权所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技术支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信息部